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梦洁家纺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

发布:2011-08-11浏览:来源:www.tex68.com编辑:柯蓉

品牌家纺网讯】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梦洁家纺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公司法”)和《公司章程》,制定本细则,以规范梦洁家纺经理人员的行为,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,勤勉高效地工作。

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、总经理的职权、经理人员的责任、总经理办公会等内容。

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,包括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。

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,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。

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,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。

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

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1.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、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,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;

2. 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、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、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;

3.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。掌握国家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,熟悉相关行业业务;

4. 诚信勤勉、廉洁公正;

5. 有较强的使命感、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,精力充沛、身体健康。
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:

1.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
2. 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5 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;

3.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;

4.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;

5.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;

6.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,期限未满的;

7. 法律、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。

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。

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,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:

一、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;

二、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。

第十条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助理、各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,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,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。

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、副总经理分别采用下列方式:

1. 解聘公司总经理,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,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;

2.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,由总经理提出建议,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。

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、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,可连聘连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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